华为高通“握手言和”:5G专利交叉许可背后的法律规则

2026-10-10 23:06:25阅读:0次上一篇 |下一篇

华为高通“握手言和”:5G专利交叉许可背后的法律规则

2026年10月5日,华为与高通同时宣布达成一项多年期、广泛的专利许可协议,覆盖5G、计算、人工智能、网络等多个技术领域,包括双方专利组合的交叉许可,以及高通收购华为在计算、人工智能、网络等领域的部分美国专利。这是两家公司之间第一份涵盖5G技术的专利许可协议,消息一出,立刻引发广泛解读。

有人说这是“和解”,有人算起了账,有人猜测是否涉及芯片供应。高通则回应称,协议具体条款属于保密内容,外界关于“净支付方”的说法并不准确,涉及“逻辑折叠芯片技术”的说法也不属实。喧嚣之下,真正值得关注的,是这份协议所依托的法律规则——标准必要专利、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以及十年前那张60.88亿元的罚单。

一、这笔交易到底做了什么

先说清楚事实。根据双方官方声明,协议是“多年期、广泛”的:两个公司把各自在5G、计算、人工智能、网络等领域的专利包拿出来做交叉许可——通俗讲,就是“你用我的,我用你的”,彼此授权,免去互相起诉的麻烦。与此同时,高通同意收购华为在计算、人工智能、网络等领域的部分美国专利,方向是“非蜂窝通信”领域。

需要澄清几个流传的说法。其一,协议不包含其他业务合作,不涉及芯片供应安排,华为方面也没有回应所谓恢复供芯的猜测;其二,交易尚需获得必要的监管批准,金额未对外披露;其三,高通明确否认了自己是“净支付方”的说法,也否认协议涉及“逻辑折叠芯片技术”。华为首席知识产权官樊志勇表示,协议体现了“华为创新价值”,也认可高通“对现代通信技术的基础性贡献”;高通执行副总裁、技术许可业务总经理John Han则称,协议反映出高通对华为在5G及其他技术领域持续创新成就与知识产权的认可。

说得直白些,这是一份典型的“专利组合运营”交易:既有交叉许可(免诉讼、互免许可费或冲抵差额),又有专利转让(一方获得资产、另一方获得现金),还夹带着品牌与技术实力的互相背书。它的法律内核,恰恰是专利制度最基础的那些规则。

二、专利许可的法律底色

专利的本质是“以公开换垄断”:发明人把技术方案完整公开,国家授予其一定期限的排他权。这个权利可以自己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民法典把这类交易归入技术合同。第八百六十二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专利等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是将专利等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第八百六十三条进一步明确,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许可的方式也有讲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技术合同司法解释,专利实施许可分为独占、排他、普通三种:独占许可是只许可一家、许可人自己也不得实施;排他许可是只许可一家但许可人可以自己实施;普通许可是可以许可多家、许可人自己也能实施。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普通许可。交叉许可则是双方互为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常见于技术巨头之间,本质上是两份许可合同的“对冲”。

华为与高通的协议具体采用哪种结构、费率如何,属于商业秘密,外界无从得知,也不该妄加猜测。可以确定的是,它的骨架必然是这些基础规则。

三、标准必要专利与FRAND原则

两座5G信号塔之间光线握手、电路板纹路,5G专利交叉许可题图

这份协议真正的高价值部分在5G,而5G专利里有相当比例是“标准必要专利”。所谓标准必要专利,是指实施某项技术标准(比如5G通信标准)时不可避免要使用的专利。通信要实现互联互通,大家必须统一标准,而标准一旦制定,所有实施者都绕不开这些专利,这就给了专利权人巨大的谈判筹码。

为了防止筹码被滥用,标准组织普遍要求专利权人在专利纳入标准时作出承诺:以“公平、合理、无歧视”的条件许可所有实施者,这就是FRAND原则。在中国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早已落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两层意思:第一,标准明示了必要专利信息,实施者不能以“实施标准无需许可”为由抗辩侵权;第二,协商许可条件时,如果专利权人故意违反FRAND承诺导致无法达成合同,且实施者没有明显过错,权利人请求停止实施标准必要专利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2022)最高法知民终817号判决中说得更透:FRAND义务是标准必要专利所有人的法定义务,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者有权寻求确认符合FRAND义务的许可费率。换句话说,实施者不是“任人宰割”,它可以要求法院确定一个合理的费率,而不是被迫接受专利权人的报价。此类“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也在法院受理范围之内。

有了这些规则,两家巨头之间的许可谈判就有了明确的博弈框架:一方主张费率,一方主张FRAND约束,谈不拢可以到法院请求定费率。和解协议的达成,往往是双方对各自谈判地位重新评估的结果。

四、十年前的60.88亿元罚单

要理解今天这份协议的分量,绕不开十年前的另一件大事。2015年2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了对高通反垄断调查的处理结果:认定高通在CDMA、WCDMA、LTE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在基带芯片销售中附加不合理条件,据此处以高通2013年度在中国市场销售额8%的罚款,共计60.88亿元,并责令整改。这是当时中国反垄断罚款的最高纪录,高通没有申诉,表示接受处罚并承诺整改。

那场调查改变了中国手机行业的许可生态,也让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问题进入公众视野。十年过去,角色已经变化:当年的“被处罚者”高通,如今与手握大量5G专利的华为达成了覆盖5G的交叉许可。某种意义上,这是一场从“罚”到“谈”的转变——监管划定了底线,剩下的博弈交给市场和法律规则。

五、这份协议意味着什么

其一,专利正在从“诉讼武器”变成“交易资产”。过去大厂之间专利战频发,禁令、反诉、专利无效连环出招;如今更多企业选择坐下来谈,交叉许可、专利转让、专利池成为主流。能产生许可收入的专利组合,本身就是资产负债表上的重要资产。

其二,这是中国企业在全球专利交易中地位变化的注脚。华为在5G标准必要专利数量上长期处于全球前列(公开统计口径下位居第一梯队),今天的协议说明:专利数量足够多、质量足够硬,谈判桌上就有话语权。

其三,合规信号值得关注。交易尚待监管批准,涉及中美两国企业的跨国专利转让,还需面对反垄断审查、出口管制等合规审查。对企业而言,越是体量大的专利交易,越要把程序合规放在前面。

六、给企业的启示

对普通企业,尤其是通信、电子、软件行业的经营者,这份协议至少提示了四件事。

第一,专利布局要趁早。是否拥有标准必要专利、核心专利占比如何,直接决定未来谈判地位。没有专利储备的企业,在许可谈判中基本没有还手之力。

第二,面对SEP权利人,不要轻易签“城下之盟”。可以先请专利律师评估对方的专利有效性、必要性,再依据FRAND原则谈判;谈不拢,可以考虑请求法院确认合理费率,而不是默默接受高价。

第三,许可合同要写清楚。许可范围(地域、技术领域、产品)、许可方式(独占、排他、普通)、许可费计算与支付、专利无效后的处理、争议解决条款,每一项都直接影响后续权利义务。民法典要求技术许可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别图省事。

第四,留意反垄断红线。许可费率不能显失公平,不能强迫搭售无关专利,不能附加不合理条件——这些都是十年前高通案划下的规矩。对律师而言,标准必要专利费率争议、许可合同审查、反垄断合规,正是一片越来越大的实务市场。

结语

华为与高通的这份协议,新闻上叫“握手言和”,法律上叫“交叉许可+专利转让”。它不是什么玄妙的商业魔法,而是一整套规则在起作用:专利法划定权利边界,合同法规范交易结构,FRAND原则约束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行为,反垄断法守住市场秩序底线。看得懂规则的企业,才能在谈判桌上拿到好结果。对律师来说,把这些规则讲给企业听、落到合同里,正是专业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