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KTV涉嫌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某KTV涉嫌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以被告人是否存在著作权侵权行为作为案件突破口
报送律师:杨景明、郭建兰
【要旨归纳】
著作权是通过赋予权利人某些专有权力,对他人的行为进行规制,从而实现对权利人保护的一种权利。在当今社会,涉KTV著作权侵权案件一直居高不下,这不仅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了作者的原创动力,也会影响到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进而制约KTV行业的健康发展。认真确认视听作品授权情况,尊重知识产权和增强守法经营意识,避免产生侵权行为才能更好的发挥和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文化需求。
【关键词】 知识产权 侵害作品放映权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著作权侵权
【案情简介】
某KTV场所成立于2015年6月6日,包厢数为40间。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起诉要求其依照国家版权局公告的卡拉OK著作权使用标准,并结合管理协会公告的地区使用合同,依法支付各年的版权使用费,未支付版权使用费及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前不得使用任何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作品。
一审法院查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KTV场所在未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未缴纳许可使用费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向不特定消费者提供原告管理作品点播业务,其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享有的著作权。判决某KTV场所立即停止使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全部音像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并且在与原告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前不得使用任何原告管理的作品。
某KTV场所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某KTV场所依法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赔偿了损失,并签订了著作权许可协议。
【法律分析】
作为KTV经营者,以盈利为目的、以包房为空间,以使用海量音乐电视作品的曲库供消费者点播来获得利益,其应对点播设备中的音乐电视作品是否取得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本案中,KTV场所所采购使用的VOD设备点播系统里包含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海量作品,KTV经营者在购买播放设备后,应另行按照法律规定取得音乐电视作品放映许可权,并交纳著作权使用费。作为 KTV经营者,在使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曲库作品时,应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许可并向其交纳著作权使用费,其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音集协管理的作品在KTV营业场所提供歌曲点播服务,侵害了音集协的合法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权利人应该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典型意义】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成立于2008年,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管理录音录像制品/音乐类视听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目前,音集协作品库中已经包含已超过歌曲100万首,在授权上获得了广泛的代表性,涵盖了目前卡拉OK市场使用的绝大多数作品。音集协代表广大歌曲创作者统一收取卡拉OK经营场所著作权使用费,再向权利人进行分配统一保护了音乐作品创作者的权利。
本案的判决无疑起到了警示KTV娱乐场所经营者的作用,任何以歌曲点播设备中自带歌曲,或以不知情等理由未经授权违规使用音集协曲库中歌曲的行为,均构成违法,同时也促使广大的卡拉OK经营者树立歌曲版权保护意识,依法支付版权使用费,同时也让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能够分享由于其作品被使用而带来的收益,实现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共赢。

